近日,江蘇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技術規范》(DB 32/T 4024—2021)公示,規范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的總體要求、設施分類與配置、物聯網平臺建設、數據要求及平臺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基于物聯網技術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遠程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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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南京大學、南京大學宜興環保研究院、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江蘇交通建設工程分公司、江蘇藍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洪強、耿金菊、張徐祥、郭玉祥、黃青藍、黃立君、程劉柯、朱燕、張建國、黃紅娟、馬健。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的總體要求、設施分類與配置、物聯網平臺建設、數據要求及平臺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基于物聯網技術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遠程監控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0269.901 信息技術 傳感器網絡 第901部分:網關:通用技術要求
GB/T 36478.2 物聯網信息交換和共享第2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B/T 37025 信息安全技術 物聯網數據傳輸安全技術要求
GB/T 37044 信息安全技術 物聯網安全參考模型及通用要求
GB 5039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T 51347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
CJ/T 252 城鎮排水水質水量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要求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
HJ/T 372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461 環境信息網絡管理維護規范
HJ 477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技術要求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928 環保物聯網 總體框架
DB32/T 2774 環境監控物聯網系統建設要求 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傳輸技術規范
DB32/T 2776 生態環境監控系統建設規范 安全體系
DB32/T 2778 生態環境監控系統建設規范 網絡系統工程
DB32/ 346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及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產生的污水。
注: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廚房污水、生活洗滌及沐浴污水和廁所污水。
[來源:DB32/ 3462—2020, 3.1]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或設備,包括污水處理構筑物(設備)、人工濕地、配套管網和輔助設施。
[來源:DB32/ 3462—2020, 3.2]
3.3 新建設施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來源:DB32/ 3462—2020, 3.3]
3.4 現有設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來源:DB32/ 3462—2020, 3.4]
3.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 internet of things management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利用信息技術建設并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各類信息獲取與遠程監控的物聯網。
[來源:HJ 929-2017, 3.2, 有修改]
4 總體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物聯網管理系統設計和開發應符合HJ 928的規定。
新建設施的物聯網管理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F有設施應綜合考慮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通過評估診斷決定是否實施物聯網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的聯網管理體系框架見附錄A。
5 設施分類及配置
5.1 一般規定
應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遠程監控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各類數據采集、傳輸、處理與應用等功能。
設施分類應考慮污水處理規模(設計水量)及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可根據管理區域的需求進一步細化。
5.2 設施分類
5.2.1 Ⅰ類設施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為Ⅰ類設施:
a)200 m3/d≤設計水量<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b)處于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