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公布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施工、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和管理,達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安全運行、技術先進和經濟實用的目的。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醫療機構污水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廢氣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的運行與管理。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1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1〕17號)的要求,我部組織軍事科學院國防工程研究院等單位制訂了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honghuani8284@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太平路22號;郵政編碼:1000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5月14日。
附件: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4月14日
1 總則
1.0.1為規范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施工、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和管理,達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安全運行、技術先進和經濟實用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醫療機構污水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廢氣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的運行與管理。
1.0.3醫療機構規劃與工程設計時,應包括污水分類收集、安全輸送和處理設施等內容。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1.0.4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應由主體工程設計單位負責,各階段的設計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
1.0.5 醫療機構區域內排水應雨污分流。傳染病醫療機構屋面及地面雨水嚴禁回收利用,且應采取有組織排放,雨水系統應根據當地環保部門或環評報告要求,確定消毒設施的設置。
1.0.6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方案,應統籌考慮醫療機構發展規劃,近遠期結合。處理站選址及布局應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并經綜合比選后確定。
1.0.7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與醫療機構建設規劃及工程設計有機結合,并應納入醫療機構衛生安全管理體系。
1.0.8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醫療機構 medical orgniazation
指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專科防治院(所、站)、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和衛生急救站等。
2.1.2 醫療廢物 medical orgniazation water pollutant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
2.1.3 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 orgniazation sewage
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2.1.4 特殊醫療污水 special medical orgniazation sewage
指醫療機構檢驗、分析、治療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水、酸性廢水、含氰廢水、含重金屬廢水和洗印廢水。
2.1.5 放射性污水 Radioactive sewage
采用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污水。
2.1.6 酸性廢水 Acid wastewater
醫療機構在檢驗項目或制作化學清洗劑時,使用硝酸、硫酸、鹽酸、過氯酸等酸性物質而產生的廢水和廢液。
2.1.7 含氰廢水 Cyanide containing wastewater
醫療機構在血液、血渣、細菌和化學檢查分析中使用氰化鉀、氰化鈉、鐵氰化鉀、亞鐵氰化鉀等含氰化合物,由此而產生的廢水和廢液。
2.1.8 含汞廢水 Mercury containing wastewater
醫療機構各種口腔門診治療、含汞檢測儀器破損,以及分析檢查和診斷中使用氯化高汞、硝酸高汞以及硫氰酸高汞等劇毒物質而產生的少量廢水和廢液。
2.1.9 含鉻廢水 Chromium containing wastewater
醫療機構在病理、血液檢查及化驗等工作中使用的重鉻酸鉀、三氧化鉻、鉻酸鉀等化學品形成的廢水和廢液。
2.1.10 洗印廢水 Printing wastewater
醫療機構放射科照片膠片洗印加工產生的廢水和廢液。
2.1.11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系統 Medical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由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組成的有機結合體,是醫療機構功能配套設施之一。主要包括污水處理系統、污泥處理系統和廢氣處理系統等。
2.1.12 衰變池 Decay tank
利用衰變法處理放射性污水的構筑物。廢水在池中停留一定時間,待其放射性經自然衰變而降低到一定濃度后再行處理排放。
2.1.13 半衰期 Half-life
在單一核素放射性衰變過程中放射性濃度降至其原有值的一半時所需要的時間。
2.1.14 污泥 Sludge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化學污泥等。
2.1.15 廢氣 Waste gas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污泥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2.1.16 消毒 Disinfection
為消滅污水、污泥、廢氣及柵渣中的病原微生物或使之滅活而進行的處理過程。分為污水消毒、污泥消毒和廢氣消毒。
2.2 符號
2.2.1 流量、水量
Q——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
q —— 醫療機構日污水排放定額;
Qy —— 應急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
qy—— 應急醫療機構日污水排放定額。
2.2.2 計算系數及其他
K——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安全系數;
Ky —— 應急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安全系數;
N—— 醫療機構編制床位數;
Ny —— 應急醫療機構編制床位數。
3 基本規定
3.0.1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做到運行穩定、安全衛生、經濟合理、管理方便。
3.0.2醫療機構應對污水的產生、處理、排放進行全過程控制,并在醫療機構區域內完成處理。
3.0.3 醫療機構污水應進行源頭控制和分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應分別收集、清污分流;特殊醫療污水、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應單獨收集。
3.0.4 醫療機構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必須采取確保使用、維修和應急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3.0.5特殊醫療污水應經預處理達到相應排放標準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嚴禁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隨意棄置。
3.0.6 對排入地表水體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去除有毒有害物質,控制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的產生,保護受納水體的生態安全。
3.0.7對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應滿足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并申領排水許可證。
3.0.8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在適當地點設置污泥及柵渣的堆放設施,堆放設施應采取嚴格的密閉措施。
3.0.9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建設前應按相關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0.10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要求,排污許可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醫療機構》HJ 1105的有關規定。
4 水量與水質
4.1 設計水量
4.1.1 當醫療機構污水未采取源頭分離時,醫療機構污水均應計入處理設計水量;當醫療污水采用源頭分離,且有確保非醫療污水不進入污水處理工程的措施時,非醫療污水可不計入處理設計水量。
4.1.2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應根據實測數據確定。當無實測數據時,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水量可按照用水量的85%~95%計算。
4.1.3 醫療機構用水量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1039、《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生活用水定額和小時變化系數計算確定。當具體用水量無法確定時,其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水量可根據經驗數據按下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