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意見的公告。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水環境質量,加強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經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立項,我廳組織開展了《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工作,現已完成《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為提高我省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根據《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見附件1、2)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意見。請有關單位及個人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填寫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3)中,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并抄送標準主要起草單位。
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聯系人:邱伊琴,電話:020-83629941,通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510630);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聯系人:羅偉鏗,電話:020-29119693,電子郵箱:luoweikeng@scies.org。
附件:
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向沙河干流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紡織染整、電鍍、制漿造紙、制革等4類重點控制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4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重點控制行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上述4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執行現行相應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沙河流域水環境整治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文件要求執行。公莊河、馬嘶河、緊水河、小金河、羅陽鎮江東(稿樹下)排渠、榕溪瀝排渠、云步排渠、廖洞排渠及義和排渠(含新角排渠和廉魚角排渠)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也適用于具有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等工藝設施的其他生產企業。
本標準規定的電鍍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直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紡織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指對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及織物)進行以化學處理為主的工藝過程,包括前處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與功能整理)等工序。
3.2
電鍍 electroplating
指利用電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積均勻、致密、結合良好的金屬或合金層的過程。包括鍍前處理(去油、去銹)、鍍上金屬層和讀后處理(鈍化、去氫)。
3.3
電鍍專業園區 electroplating industrial park
指具有運營管理主體和集中廢水處理設施的,由專業電鍍企業或配套電鍍企業組成的專業園區。
3.4
化學鍍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稱無電解鍍或者自催化鍍,是在無外加電流的情況下借助合適的還原劑,使鍍液中金屬離子還原成金屬,并沉積到零件表面的一種鍍覆方法。
3.5
化學轉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指金屬(包括鍍層金屬)表層原子與介質中的陰離子發生化學氧化或電化學氧化反應,在金屬表面生成附著力良好的化學物膜層。化學轉化膜工藝通常包括鈍化、陽極氧化、磷化等表面處理工藝。
3.6
制漿造紙 pulp and paper mill
指以木材、非木材或廢紙等為原料生產紙漿,及(或)以紙漿為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等產品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7
制革 leather manufacture
指把從動物體上剝下來的皮(即生皮),進行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適合各種用途的半成品或成品革的過程。從半成品革經過整飾加工成成品革也屬于制革的范疇。
3.8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圍
沙河流域包括惠州市博羅縣轄區內的橫河、湖鎮、長寧、龍華、園洲、福田、石灣7個鎮以及羅浮山管委會。
4.2 排放限值
4.2.1 現有工業企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 1 規定限值執行;新建工業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 1 規定限值執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4.2.2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相關行業標準的規定,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無行業標準規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文件進行核定。
4.2.3 在企業生產設施同時產生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相關行業標準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排污口標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生態環境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3 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5.4 水樣的采集與保存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規定。
5.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 HJ 819 的規定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執行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5.6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 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 2 水質測定方法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按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具體達標判定方法按國家生態環境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的排放濃度。
6.3 排污單位除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限值外,還應達到生態環境部門核準或者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6.4 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控制要求,按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