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2022-2023年度污泥處置服務采購項目(第二次)公開招標采購公告發布,供應商主要負責蘆溪河污水處理廠、蘆溪河污水處理二廠、蘆溪河臨時污水處理設施、西河污水處理廠、西河污水處理二廠、西河臨時污水處理設施、鄉鎮及微型污水處理站等污水處理廠站的污泥處置(污泥收集、運輸、處置和檢測),處置量約80000噸/年。
污泥處置投標單價不超過320元/噸(包括污泥收集、運輸、處置和檢測等所有費用),投標總價不超過2560萬元,服務期限內處置污泥量超過或者達不到80000噸,按照中標單價,以實際處置污泥數量結算。
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2022-2023年度污泥處置服務采購項目(第二次)公開招標采購公告
1.1項目概況
龍泉驛區西河污水處理廠、西河污水處理二廠、蘆溪河污水處理廠、蘆溪河污水處理二廠及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等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年處置量約80000噸。本項目擬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一名中標人提供相關污泥處置服務。
1.2服務范圍
供應商負責蘆溪河污水處理廠、蘆溪河污水處理二廠、蘆溪河臨時污水處理設施、西河污水處理廠、西河污水處理二廠、西河臨時污水處理設施、鄉鎮及微型污水處理站等污水處理廠站的污泥處置(污泥收集、運輸、處置和檢測),處置量約80000噸/年。
1.3服務要求
1.3.1在生產過程中確保廢水、廢氣、廢渣不對周圍環境產生二次污染,并做好污泥控制的措施和預案,同時供應商的最終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龍泉驛區污水處理廠污泥達到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要求。
1.3.2★供應商須承諾進行處置的污泥以及臨時堆放的污泥均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否則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供應商承擔。(投標時提供承諾函)
1.3.3★供應商必須具有污泥處理處置的場地及相關設施,日處理污泥200噸以上的處置能力(聯合體投標的,合計處置能力須大于200噸/日),處置設施符合環境規范,污泥暫存池具有防雨、防滲措施。(投標時提供承諾函)
1.3.4污泥處置方式需滿足以下相關標準之一:《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2018)、《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200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泥質》(GB/T24600-200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25031-201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CJ/T314-2009)。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執行。
1.3.5污泥裝車地點
西河污水處理廠、西河污水處理二廠、蘆溪河污水處理廠、蘆溪河污水處理二廠。
1.3.6污泥運輸要求
一、運輸單位應當具有相關的道路貨物運營資質,禁止個人和沒有獲得相關運營資質的單位從事污泥運輸;
二、運輸車輛應采用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車容車貌整潔,車況良好,并固定車輛報甲方備案,如有調整以書面形式報甲方同意;
三、裝污泥時,駕駛員應服從污水處理廠廠方裝車人員的安排,不得擅自開啟甲方的裝車設備,過磅稱重后,雙方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轉移登記單》上簽字,乙方將污泥運至處置場所后需再次過磅稱重交甲方備案;
四、污泥運輸過程中不得泄漏;
五、污泥清運車應在指定線路行駛,不得隨意傾倒。甲方一旦抽查發現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有傾倒污泥的行為,將處以5萬元/車/次的罰款,并承擔污泥清理處置等相關費用;
六、乙方負責與污水廠負責人對接協調及時運輸污泥,若運輸滯后2天及以上將處以5萬元/次的罰款(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報告,雙方另行協商);
七、運輸車輛需按甲方要求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終端數據傳送到甲方。
1.3.7檢測要求
供應商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處置后的泥質進行檢測,采購人將不定期對檢測情況進行抽查或委托監測機構對處置后的泥質進行監測。對不能提交檢測報告或檢(監)測不合格的,采購人將不支付污泥處置費,并有權終止合同和追究相應賠償。
1.3.8污泥計量
一、中標人在污水處理廠將污泥裝車,經污水處理廠裝車人員檢查無滲漏,并進行過磅稱重后,采購人、中標人、污水處理廠三方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轉移登記單》上簽字。中標人將污泥運至處置場所后需再次過磅稱重。
二、污泥處置量原則上以污水處理廠稱重數據為準。污水處理廠的稱重數據與中標人處置場稱重數據不符時:a、若中標人數據高于污水處理廠數據,以污水處理廠數據為準;b、若中標人數據低于污水處理廠數據,相差2%以內時,以污水處理廠數據為準;相差超過2%時,以中標人稱重數據結算處置費,同時超出2%部分按此部分污泥處置費的3倍處以罰款,由采購人在當月污泥處置費中扣繳。
三、供應商應每月提供給采購人各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稱重單各一份。每月底采購人、中標人和各污水處理廠對本月污泥處置量進行核對,經采購人、中標人和各污水處理廠共同確認的污泥處置量作為污泥處置計量和結算依據。
1.3.9在生產過程中確保廢水、廢氣、廢渣不對周圍環境產生二次污染,并做好污泥控制的措施和預案,同時投標人的最終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我市污水處理廠污泥達到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要求。
1.3.10供應商應保證處置中、處置后及臨時堆放的污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否則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供應商承擔。
1.3.11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供應商作業期間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供應商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1.3.12供應商應及時向采購人通告服務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及時配合處理投訴,自覺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接受采購人的監督。
1.4商務要求
1.4.1服務期限
合同簽訂后1年。
1.4.2★付款方式
采購人每月末核實污泥處置量,根據核實確認的處置數量,計算污泥處置費,于下月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中標人。
1.4.3驗收要求
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要求進行驗收。
1.4.4★最高限價
污泥處置投標單價不超過320元/噸(包括污泥收集、運輸、處置和檢測等所有費用),投標總價不超過2560萬元,服務期限內處置污泥量超過或者達不到80000噸,按照中標單價,以實際處置污泥數量結算。
注:本章加★條款為符合性審查內容,未響應或不滿足的做無效投標處理。